福建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出国(境)访学的办理程序和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访学学生为我校非定向培养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访学形式包括:
(一)通过学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校际合作协议,到国(境)外院校进行不超过一学年学习的校际交换生、国(境)外院校访学项目的研究生。
(二)经学校批准在国(境)外院校从事不超过一学年的科研合作、学位论文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三)经学校批准的参加双学位项目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出国(境)派出人员的选派和管理由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等共同负责。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出国(境)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合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未受过违纪处分,无违法记录。
(三)外语水平。如国(境)外院校对于外语水平有特定要求的,以国(境)外院校要求为准;如国(境)外院校对外语水平无特定要求,且为英文授课的,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托福(IBT)成绩65分以上,雅思成绩总分5.5以上,或其他相当水平。
(四)身心健康,具有国(境)外学习、生活的适应能力。
(五)具有科研潜力。
(七)承诺履行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五条 选派程序按照《福建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分为“信息发布、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位点审核和综合评选、择优选派、公示”。
第六条 各学位点根据资格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推荐建议和排序,交研究生处进行核准,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学校名义向国(境)外院校推荐,最终选派名单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为准。研究生处负责公布录取学生名单。
第七条 如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的,应提前向所在学位点、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三者同意方可退出。学校将不再受理申请人国(境)外访学项目及其它公派项目。
第八条 派出的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合理安排学习,完成学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提前回国、延长在外滞留期限、中途终止交流学习计划、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或提前回国,或中途终止交流学习计划,或变更交换专业、交换院校的,须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具有管理、监督责任,定期与访学研究生沟通,了解其学习生活和安全情况,指导其在外期间参照培养方案要求开展课程学习、研究工作等,并协助解决学生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其它问题。
第十一条 出国(境)访学研究生应按照合作院校的培养计划修读相关课程,并将所选课程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科研合作、学位论文或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的研究生出国(境)前确定合作院校指导教师(合作导师),并制定研究工作计划,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分管理
(一)出国(境)前,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本人在外期间的学习计划,填写《福建理工大学校外课程成绩认定计划表》(附件1),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返校后将《福建理工大学校外课程成绩认定计划表》(附正式中英文成绩单及课程简介)交由所在学位点审核、研究生处复核后方可办理学分转换。
(二)以课程学习为主的出国(境)研究生无论返校后是否需要转换学分,在对方学校交换学习期间每学期修读课程不少于4门,且专业必修课程不少于2门。
第十四条 参与出国(境)项目的研究生,须在返校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在本院范围内作分享报告。
第十五条 申请人需向研究生处提交《福建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境)访学资助经费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生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将拟定的资助名单报给国际交流处。资助额度参照当年学校批准的预算经费。可以先预发50%的资助经费,剩余资助经费待研究生按期返回学校,完成报到手续后,根据学习成效审核结果,再发放。
第十六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研究生在国(境)外院校就读期间享受免学费的情况下,应同时缴纳本校的学费;若未享受上述待遇者,可凭国(境)外院校缴纳学费的发票或证明,免交相应期间福建理工大学的学费。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自主参加未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备案的国(境)外访学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或研究生个人自行筹措经费,学校不予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将不发放资助经费。一是研究生在国(境)外访学期间,未完成访学任务(含考试不合格)的,或出现违纪、违反当地或我国法律法规等情况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资助金额。二是研究生擅自提前回校、逾期不归、迟归、转至其它地区或国家,或未按规定的时间执行规定的访学任务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资助金额。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中途中断访学的,视情况返还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应交回的金额原则上按以下方法计算:资助金额*(批准的访学月数-实际访学月数)/批准的访学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
附件1: 福建理工大学校外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计划表
学院 | 学科名称 | ||||||||||
学号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对外交流项目 | 导师姓名 | ||||||||||
计划交流时间 | 外出国 | ||||||||||
交流学校 | 交流专业 | ||||||||||
拟研修的相关课程信息 | 个人培养计划相关课程信息 | ||||||||||
序号 | 课程名称(中英文) | 课程学时 | 学分 | 课程名称(中文) | 课程学时 | 学分 | 课程类型 | ||||
1 | |||||||||||
2 | |||||||||||
3 | |||||||||||
4 | |||||||||||
5 | |||||||||||
导师意见: 导师: 日期: | |||||||||||
学生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副院长意见: 主管研究生副院长:(加盖公章)日期: | |||||||||||
学位点意见: 学位点负责人: 日期: | |||||||||||
研究生处意见: 签字: (加盖公章)日期: |
注:本表一式三份,另附个人培养计划一份
附件2:
福建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境)访学资助经费申请审批表
项目名称 | |||||||||||||||||||||||||||
姓名(中文) | 学 号 | ||||||||||||||||||||||||||
学 院 | 学 科(专业) | ||||||||||||||||||||||||||
外语水平 | 联系方式 | 邮 箱 | |||||||||||||||||||||||||
银行卡号 | |||||||||||||||||||||||||||
访学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访学时间总计 | 个月 | ||||||||||||||||||||||||
拟申请资助金额 (根据访学资助类别进行填写) | |||||||||||||||||||||||||||
是否获得其他资助(国家、省、学校等) (如有,请填写资助名称、数额、用途等) | |||||||||||||||||||||||||||
本人声明 |
2.本人清楚此项访学项目,愿意遵守接收学校的规章及管理,愿意遵守接收学校当地的法律法规,愿意遵守《福建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经费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访学期满后将按时返回福建理工大学继续完成学业。如有违反上述声明,同意取消今后参加类似项目的资格、取消资助资格,退回已资助金额,并接受相关处理。 申请人签名:_______ 日期:________ | ||||||||||||||||||||||||||
审批意见 | 导师意见: 签字: 时间: | 学生所在学院意见: 签章: 时间: | |||||||||||||||||||||||||
学位点意见: 签章: 时间: | 国际交流处意见: 签章: 时间: | ||||||||||||||||||||||||||
研究生处意见: 签章: 时间: |
注:1.本表请填写后打印(申请人签名除外)。
2.研究生提交申请时需一并提交《福建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审批表。
3.研究生需提供海外高校录取通知书(邀请函)或者访学证明等材料,否则不予以资助。
附件3: 福建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访学总结报告表
姓
学号 | 学科 | ||||
前往国别/地区 | 访学单位 | 访学起止时间 | |||
访学主题 | |||||
访学计划完成情况 | |||||
在访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
个人访学感受 | 包括(但不局限于)对访学单位研究、管理等方面的评价,此次访学的收获,对未来学习/研究的计划等(不少于800字) | ||||
导师审核 意 见 | 包括对该生访学任务完成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同意履行资助经费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学院分管 领导意见 | 包括对该生访学任务完成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同意履行资助经费的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国外成绩单需提供原件,研究成果可提交复印件,国外导师评语一并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