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国际交流处 更新日期: 2022-06-20 访问次数: 77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一带一路”建设重要部署,落实福建省部署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精神,助力学校三大目标的顺利实现,提升学校办学的国际化水平和开放办学质量,深化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培养国际型应用人才,规范学生出国(境)访学的办理程序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福建工程学院学籍,到国(境)外访学的学生(研究生为我校非定向培养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生申请时,不能与教学任务规定的赴台学习任务冲突,包括:

(一)通过学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校际合作协议,到国(境)外学校进行时间不超过一学年学习的校际交换生。

(二)经学校批准参加学期国(境)外访学项目、暑(寒)假学分课程、夏(冬)令营的学生。

(三)经学校批准在国(境)外高校从事科研合作、学位论文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发布相关通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根据相应的项目负责对外联络,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进行行前外事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各类出国学生情况的统计。

第四条 相关学院负责交换生的选拔、推荐及汇总上报;负责制定学生赴国(境)外访学期间教学计划,并上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学生赴国(境)外前指导教师的指定及学生选课指导工作;负责获准赴国(境)外访学学生的离校手续、返校后报到注册、课程学分认定、成绩核算等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分别负责受理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访学的本科生、研究生申请,核准学生申请项目所涉及的专业、课程,审订交换生赴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教学计划;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包括成绩认定、审核交换生的成绩核算、学分互认,并将成绩及学分认定;出国(境)访学本科生、研究生资助申请条件和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出国(境)访学的本科生、研究生离校和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协助做好行前教育,督促、指导学生所在学院做好国(境)外生的跟踪管理。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相关费用的核算、收取和发放。

第三章 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八条 申请国(境)外访学项目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非定向培养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四)身心健康,具有国(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五)符合各类项目或国(境)外院校规定的具体申请条件。

(六)赴境外进行合作研究或从事学位论文工作的研究生应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第九条 选派程序:

(一)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对外联络,根据协议及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的要求确定选拔条件,向全校相关学院、专业的学生发出遴选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根据项目报名通知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出国(境)访学申请表》,上报所在学院审批。

(三)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各相关学院根据项目要求和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审核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核准,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确定最终名单,将相关材料报送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四)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学校名义向国(境)外院校推荐。

(五)最终录取名单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为准。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发文正式公布录取学生名单。

(六)学生离校前,其所在学院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辅导员或导师)并报备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外的学习和生活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章 教学计划、学籍管理

第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访学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我校与合作高校或机构签署的协议,在学生出国(境)前制定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习或研究计划,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会同相关学院对纳入项目派出的学生制订相应的个性化培养方案和学习要求,以确保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未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通过而自行赴国(境)外修读的学生课程成绩,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教学与培养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出国(境)前需修完我校学习期间各专业培养计划相应节点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在国(境)外所修课程的学分依据访学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 本科生返校后的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按教务处相关规定办理。研究生返校后的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等,按研究生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出国(境)前应持获相关部门批准的《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出国(境)访学申请表》复印件至所在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访学形式主要通过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学习(可以是课程学习、合作研究或学位论文研究等)的项目。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与其他个人消费等,均由相关项目经费或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出国(境)访学本科生和硕士生,在赴对方院校访学,缴纳我校访学期间的学费;完成访学任务回国后,可凭我校学费缴纳发票到计财处办理退还访学期间福建工程学院的学费。

第十八条出国(境)访学本科生和硕士生分别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出国(境)访学本科生资助申请条件和具体实施办法由教务处制定细则执行;硕士生资助申请条件和具体实施办法由研究生处制定细则执行。

十九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按对方学校规定自行选择国(境)外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六章 学生管理

二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二十一条 学生到达国(境)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学院本科生辅导员或研究生导师。

二十二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完成学习任务。

二十三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境)外院校纪律,返校后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如遇突发事件不能按时返校,应即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学生擅自中止、延长访学期限或转入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将通报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并取消今后参加类似项目的资格,取消申请福建工程学院所有奖助学金的资格,如受资助访学学生,学校将全部追回资助费用;情节严重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在规定返校日期返校,并于返校两周内向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一份访学总结报告,并在所在学院作一次公开访学报告,同时至所在学院、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办理相关报到及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访学结束后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学分互认和成绩核算。

第二十七条 受我校资助出国(境)访学学生如中途中断访学的,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金额。应交回的金额原则上按以下方法计算:奖学金*(批准的访学月数-实际访学月数)/批准的访学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

第二十八条受我校资助出国(境)访学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因申请自费留学等原因无法获得本校本科毕业证书的,须退还全部奖、助金。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答辩等培养环节须在我校进行。

第七章 附则

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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